一、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授衛疾管字第 1090105617 號函辦理。
二、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1 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以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本校使用台灣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