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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newhelen - 人事 | 2020-04-29 | 點閱數: 649

一、依據 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 8 月 1 日)前回職復薪。」,若介聘教師有因結婚或生活不便之具體事實者,請檢附學校核准之簽陳資料;另留職停薪教師需附本縣同意復職之備查公文。
三、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在本縣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導師等職務,請介聘教師檢附學校服務證明,且需註明兼任上開職務之起迄日期。
四、另依申請表「服務年資」欄位有關「公立學校暨幼兒園服務年資滿(   )年」,依填表說明第五點係指正式教師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之服務年資(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採計外,不含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請介聘教師檢附歷任學校服務證明。